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玟君 相對人即被告 謝劉碧霞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