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張涵芳 即原告 張馨尹
張競 張永眞 高雄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張鈜翔 即被告被告 張玳瑄 兼上二人 林惠珍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分別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8,571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為請求被告等人給付金額合計為34,823,823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502,
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6,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或│備註│││││建物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1萬分之77│1,108,836元│所有人姓名││││││:張鈜翔│├──┼────────────────┼──────┼───────┼─────┤│2│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全部│736,200元│所有人姓名│││(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張鈜翔│││3樓之1)││││├──┼────────────────┼──────┼───────┼─────┤│3│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1萬分之76│1,094,435元│所有人姓名││││││:張玳瑄│├──┼────────────────┼──────┼───────┼─────┤│4│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全部│739,100元│所有人姓名│││(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張玳瑄│││3樓之2)││││├──┼────────────────┼──────┼───────┼─────┤││││3,678,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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