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啟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撤緩毒偵字第一五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張啟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其後復與其另犯詐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六月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關於「施用毒品前、後,」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毒品前而」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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