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