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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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皓閔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皓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皓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