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387號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侯金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金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所附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侯金婉已於民國95年10月2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