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揚朗具保人張毓凌57年3月.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字第541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毓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范揚朗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100年2月15日下午2時15分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100年5月17日上午10時,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4紙、拘票執行報告3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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