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67號
原告 吳秉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紹書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3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9,214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用52,0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