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更一字第3號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送達處所:彰化光復路○○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聰炫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陳玉如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陳玉如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承受訴訟狀、委任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申請稅籍資料及房屋平面圖等資料。
㈡系爭房屋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查系爭房屋之原共有人 呂吳秀菊 於起訴前之民國103年8月31日死亡,嗣其繼承人 呂春風 於起訴前之108年12月19日死亡,又呂吳秀菊之繼承人 李呂春美 於起訴後之111年5月23日死亡,應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倘其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現無繼承人者,則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㈢陳報系爭房屋目前使用現況、現使用人(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三、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四、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