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 簡瑞芳 被上訴人 陳享愛 兼訴訟代理 李瀛貞 人被上訴人 劉淑惠
方惠玉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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