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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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簡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家銘選任辯護人許淑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部分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尚待分期履行,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另行通知審理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