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90號原告 陳韋臻 被告 林沛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