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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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女(代號AB000-A111099,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吳志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7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1年12月8日刑事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被訴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對原告甲女涉犯強制猥褻、傷害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件:刑事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