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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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陳佩伶
陳羿舜 陳信志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氏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告 黃翰雍
全聚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陳素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7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