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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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凌木筆 訴訟代理人 李燕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公告期間│├──┼─────────┼─────────┼───────────┼─────────┼────────┼────┤│1│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9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9個月│││ 家祥 │行│││││├──┼─────────┼─────────┼───────────┼─────────┼────────┼────┤│2│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10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9個月│││家祥│行│││││├──┼─────────┼─────────┼───────────┼─────────┼────────┼────┤│3│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11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9個月│││家祥│行│││││├──┼─────────┼─────────┼───────────┼─────────┼────────┼────┤│4│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12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9個月│││家祥│行│││││├──┼─────────┼─────────┼───────────┼─────────┼────────┼────┤│5│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5年1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9個月│││家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