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29號債權人 游順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皓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得請求車輛代步費從民國105年1月15日至105年5月31日,每日一仟元之釋明文件。(若所提出釋明文件無以證明上開起迄日及金額,請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該通知書已於105年6月2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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