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7004172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