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海商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海商字第9號原告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 律師
姜萍 律師被告現代 海鋒 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達中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楚曉雯 律師 廖郁晴 律師被告HyundaiMerchantMarineCo.,Ltd.法定代理人KimSe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達中為被告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海鋒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丁世鎮 ,嗣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丁達中,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丁世鎮對被告現代海鋒公司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丁達中迄未為被告現代海鋒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現代海鋒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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