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蔡阿民 原告 黃姵均 原告 陳姵蓉 上二人之法 黃鈴雯 住同上定代理人上列三人共 鄭瑜亭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吳國銘 被告 李巨政 被告 許政翰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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