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 王耀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7年度選訴字第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應限制住居於嘉義縣○○鄉○○村○○○○號之一,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就所犯坦承不諱,且本案關鍵證人 周漳炎林淑完 之配偶已另案起訴,其他證人 張弘勝王吉慶 亦已完成筆錄,對被告行為已有交代,並無串證之虞,爰聲請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耀諒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移審訊問後,本院認其雖已坦承犯行,且所犯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佐,涉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然被告就交付賄賂之情節與證人張弘勝所述仍有出入,證人王吉慶尚未到案,且所供稱買票資金來自候選人林淑完,與先前供稱自掏腰包亦有不符,其供詞反覆,不能排除有與證人或共犯勾串之情形,復依被告之前案紀錄,曾有另案遭通緝之情形,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或與證人或共犯勾串之虞,為保全證據、釐清事實,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另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所犯仍供認不諱,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另經本院查知其所指買票之資金來源即候選人林淑完之配偶周漳炎及買票之對象王吉慶均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選偵字第278號、417號起訴書附卷可參,且證人周漳炎、王吉慶於另案均已有供述,證人即被告買票之對象張弘勝亦已具結證述在案,且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同有上開字號之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足見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詞均已鞏固,雖被告歷次供述與證人或共犯所述情節仍有部分細節歧異,仍不能排除其有與證人或共犯串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然本院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衡酌繼續羈押對案情釐清之限度、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國家刑罰權之維護等情,認倘被告能提供相當保證金以確保日後審理、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日後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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