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 陸元正 ,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零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