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劉陳蓮花 特別代理人 劉孟俊 被告 廖進發
廖文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1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王素珍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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