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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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子聖 法定代理人 張源洲
戴瑋汝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被告 林資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