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昱棋 選任辯護人 黃聖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昱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昱棋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5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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