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32號
原   告  邱瑞文
被   告  許勝發
原告與被告許勝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
繳自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貳仟捌佰
叁拾元(含餐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預繳上開提解費,逾
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
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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