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32號
原 告 邱瑞文
被 告 許勝發
原告與被告許勝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
繳自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貳仟捌佰
叁拾元(含餐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預繳上開提解費,逾
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
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