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392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所欲請求之金額究為新台幣143,887元或新台幣143,877元?(請求金額與所附之帳單影本不符)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