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0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前開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