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4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36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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