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389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乙○○
6樓-6樓-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權權人補正債權讓與公告報紙一份。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