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良邨選任辯護人呂丹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良邨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良邨係告訴人 施慶霖 之姪子。緣施慶霖之祖父 施鳶飛 (民國28年3月11日死亡)所有坐落在桃園市○○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因遲未辦理繼承登記,施良邨之父親 施慶樹 (99年10月9日死亡)即施慶霖之兄長,遂請施良邨處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事宜,施良邨再委請代書 陳大成 協助辦理。施良邨明知未經繼承人全體同意,不得逕自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0年11月30日前某日,未經施慶霖之同意,擅自偽刻「施慶霖」之印章1枚,再委請不知情之代書陳大成協助製作「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其中載明包括施慶霖等8名繼承人均為申請人,並委託施良邨代理申請本件繼承登記,其中施慶霖取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20分之1,施良邨並將前開偽刻「施慶霖」之印章及其他7名繼承人之印章交予代書陳大成,使不知情之陳大成在「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上蓋印「施慶霖」之偽造印文,用以表示施慶霖同意委託施良邨辦理系爭土地之分別共有之登記,再由施良邨於100年11月30日遞交予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而行使,惟因被繼承人施鳶飛之地址有誤,經桃園地政事務所限期補正未補正而退回前開申請文件;嗣於101年6月14日,施良邨補正後,復將前開「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遞交予桃園地政事務所而行使,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於101年10月22日將施慶霖及其他7名繼承人各持權利範圍而分別共有繼承系爭土地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施慶霖及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施良邨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施慶霖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代書陳大成、證人即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務員 謝坤達 、證人即系爭土地繼承人 施輝 高及其妻 魏阿玉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系爭土地繼承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謄本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父親施慶樹在生前就已經跟他的兄弟談好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的事情,伊只是在父親過世後繼續辦理此事,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被告主觀上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僅係代其父親施慶樹完成生前交代之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事宜,且本件繼承登記完成後,客觀上並未對於告訴人之權利造成任何侵害等語。經查:
(一)系爭土地原登記為告訴人施慶霖之祖父施鳶飛所有,施鳶飛於28年3月11日死亡後,系爭土地從未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因故結識陳大成,得知其從事代書業務,故委請陳大成代為處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事宜。被告將告訴人及其他繼承人之印章共8枚交付陳大成,陳大成遂依被告指示製作「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並於上開文件蓋印全體繼承人之印章後,於100年11月30日遞交至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嗣因被繼承人施鳶飛地址有誤遭退回,被告於101年6月14日補正後,再度遞交上開文件至桃園地政事務所,並於101年10月22日完成繼承登記(含分別共有登記)等情,業據證人陳大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746號卷【下稱偵他卷】第96頁、本院訴字卷第48頁至第52頁),且為被告所坦承,並有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05年4月11日桃地所登字第1050006737號函暨系爭土地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偵他卷第102頁至第12
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證人即 施輝高 妻子魏阿玉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有聽過施輝高及施慶樹提過關於系爭土地要如何處理的事情,他們是說看兄弟的意思要怎麼處理,施輝高就說給施慶樹處理就可以了,但因為伊住在臺北,所以之後如何處理,伊並不清楚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446號卷【下稱偵卷】第2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過年過節回到老家時,伊有在場聽到施慶樹他們說系爭土地要如何處理及辦理繼承登記的事情,施慶樹說現在可以去辦理登記,看大家的意見如何,伊的先生施輝高就說讓他們去處理就好,後來有說要印章,施輝高也說印章讓他們自己去刻就好。當時施慶霖有在場,施慶霖也有同意讓施慶樹他們去辦理等語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53頁至第55頁反面),核與證人 施良宗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繼承人施鳶飛是伊的曾祖父,於28年就過世,系爭土地當時登記在施鳶飛名下,伊的祖父2、3年後也過世,伊父親施慶樹跟他們兄弟也沒有繼承系爭土地,後來是稅捐機關要求清理地籍,所以在99年之前的某日,伊父親交代被告去跟告訴人說要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的事情,告訴人有口頭答應讓我們去辦繼承登記等語(見偵他卷第4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的父親施慶樹尚未過世前,他們兄弟過年過節時都會討論事情,系爭土地要辦理繼承登記的事情也有討論過,然後有一次,差不多在70、80年的時候,伊的父親施慶樹曾經要伊跟被告一起去找告訴人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的事情,後來告訴人就同意這件事讓我們去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至第58頁反面)相符一致,雖證人魏阿玉對於本案部分細節事項,已不復記憶,無法為詳細證述,然人之記憶,隨著時間經過,難免漸趨模糊,尤其對事件經過之細節更易淡忘,或係與平常事務結合而產生記憶干擾現象使然,此乃一般人之記憶不可避免之自然缺陷,本院審酌證人魏阿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年事已高,對於過往事件無法清楚回憶,實難苛責,尚不得因此遽認其證述全無可採。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足認施慶樹於99年10月9日過世前,即徵得各繼承人之同意,授權其代為處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事宜等情無訛。又系爭土地繼承登記文件上所蓋印之各繼承人印章,固非各繼承人親自刻印後再交付施慶樹或被告使用,然各繼承人既已同意施慶樹可代為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則施慶樹為各繼承人刻印印章後,用於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用途,仍未踰越上開繼承人之授權範圍,是被告辯稱係依其父親施慶樹指示完成其生前所交代事項等語,並非無據。再者,被告係因地政機關要求清理地籍,始代為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被告所為並未致使自己或他人因此獲得不當利益,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亦係參照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而登記為分別共有,實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或動機。是被告上開所辯,尚屬可信。
(三)證人施輝高於偵訊時固證稱:伊沒有請被告去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事宜等語(見偵卷第24頁),然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施輝高於105年6月6日偵訊時,因罹患失智症,對於過往事實不復記憶,證述自難憑採等語。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錄影光碟如附件所示,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18頁至第120頁反面),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施輝高於偵訊時,經檢察官詢問問題後,須猶豫、思考數秒後才能回答,於回答過程中多次沉默不語,待檢察官提高音量重複問題或解釋內容後,方能簡短應答,然回答內容甚為簡短,且大多以「嗯」、「對」等用語附和檢察官,並未直接將事實完整交代,是其證言是否可信,非無疑義。此外,檢察官詢問其是否有將印章交給被告乙節,證人施輝高答稱「時間太久了」等語,而後檢察官再質以施慶樹是否有說過有一筆土地要辦理繼承登記的事情等情,證人施輝高亦稱「那麼久的時間,都忘記了」等語,顯然對於本案重要細節均已遺忘,佐以證人施輝高於105年12月1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經診斷罹患失智症,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6年6月30日北市醫松字第10630822900號函暨病歷影本(見本院訴字卷第85頁至第97頁),足認證人施輝高於偵訊時之證述,憑信性非高。況且,本案係各繼承人委由施慶樹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檢察官於偵訊時,質問證人施輝高有無請被告去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等語,證人施輝高答稱沒有,亦與本案事實相符,自無從以證人施輝高上開證述內容,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參以,系爭土地業於101年10月22日完成繼承登記,告訴人於102年10日收到地價稅繳款通知後,已知悉此情,業據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他卷第78頁),且告訴人因上開繼承登記成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後,即按時繳納地價稅,並因認被告及施良宗、 施曾粟 、 施明宏 、 施秀月 (下稱施良宗等人)於上開繼承登記後,仍繼續占用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正當權源,侵害告訴人權利甚鉅,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87號判決認被告及施良宗等人應給付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自103年4月1日起,按月給付告訴人583元等情,經本院調閱該案判決書查閱屬實,誠若告訴人認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並非合法,衡情應向本院提起塗銷繼承登記訴訟,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至施鳶飛名下,怎會以所有人地位自居,訴請被告給付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再觀諸被告及施良宗等人於104年間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告訴人返還被告及施良宗等人代墊之地價稅,經該院於104年9月30日判決告訴人應給付被告及施良宗等人1萬7,576元暨其利息,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104年12月4日向地檢署提出本案刑事告訴,上開民事案件嗣經該院於105年5月31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亦有該案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告訴人提出本案刑事告訴時點,暨告訴代理人於偵訊時陳稱係因前開民事訴訟敗訴,始提出本件刑事告訴等情,足認告訴人係因該案民事訴訟第一審敗訴,憤而提出刑事告訴。綜合上開情事,告訴人於知悉系爭土地已完成繼承登記後,非但自行繳納地價稅,且以所有權人身分訴請被告給付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費用,並於民事訴訟中始終未否認系爭土地繼承登記效力,直至告訴人另案民事訴訟敗訴後,始改口否認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之效力,並稱從未授權被告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云云,是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既係供特定訴訟目的所用,動機誠屬可議。本案事實既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告訴人之指述有前開瑕疵,自難以告訴人之指述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施慶樹既已徵得各繼承人之同意授權其處理土地繼承登記事宜,並於過世前交代被告完成此事,自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從而,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秉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許容慈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附件【勘驗範圍:106年6月6日施輝高偵訊錄影光碟】
①(00:04:25─00:10:12):
檢察官:施輝高,施鳶飛是你父親嗎?施輝高:什麼?檢察官:施鳶飛。
施輝高:…記得、對。
檢察官:施鳶飛名下有一筆桃園市○○段○○○段00地號的
土地,在101年6月時候,辦理繼承登記這件事情你知不知道?施輝高:(沉默)檢察官:施鳶飛,他名下、你父親名下有一筆土地,位在桃
園中南小段59地號,然後在101年6月的時候去辦理了繼承登記,然後你自己也有分到一部份,這件事情你清不清楚?施輝高:(沉默)檢察官:看你分到…施輝高:我沒有、我沒有……法警:先不要講話(制止坐在後面的被告施良邨)施輝高:對啊。(台語)檢察官:你有取得20分之1的持份,這件事情你知不知道?施輝高:(沉默)檢察官:不知道?施輝高:我想…(台語)察官:我現在告訴你才知道,還是你本來就知道有這件事情?施輝高:(沉默)檢察官:你聽的到我講話嗎?施輝高:是。
檢察官:可以喔,你現在不知道這件事情,知不知道有一筆
在桃園中南小段59的一塊地,面積不怎麼大,162平方公尺而已,你有取得20分之1的持份,在104年的時候…施輝高:104年…檢察官:101年,抱歉,101年…法警:你如果不懂,看筆錄上的題目。
檢察官:看得懂字嗎?法警:你坐著就好(制止坐在後面的被告施良邨),你坐前
面一點沒關係,可以坐前面一點,看的到字嗎?施輝高:中南小段…在101年6月…辦理繼承……(沉默)檢察官: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情?施輝高:嗯…檢察官: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情?施輝高:這個事情我本來不知道。
檢察官:你不知道喔。
施輝高:嗯。
檢察官:你有請施良邨在101年去辦理,這個,土地繼承登記的
事嗎?施輝高:沒有。
檢察官:沒有喔。
檢察官:這個,土地登記申請書上面,施良…施輝高的章是不是
你的,你可不可以幫我看一下?檢察官:(對法警)給他看一下施輝高的印鑑是不是他自己的。
法警:這個印章是不是你的?施輝高:嗯,是。
法警:好。
施輝高:…這地圖……法警:這、你看印章就好,是嗎?施輝高:嗯。
法警:還有後面…來,這個,這是不是你的印章?施輝高:對。
法警:是喔。
施輝高:嗯。
法警:好。
檢察官:這章是你交給施良邨去辦理繼承登記的嗎?你有沒
有曾經交給他印鑑?施輝高:(沉默)我好像…時間太久了。
檢察官:時間太久你也不知道?啊這個章是你自己的章嗎?施輝高:對。
檢察官:是你自己的章。你怎麼確定是自己的章?有特徵嗎
?施輝高:沒有什麼特徵,就是木、木頭刻的。
檢察官:啊是你自己刻的章,還是請施良邨幫你刻的?施輝高:應該是請別人來刻的。
檢察官:應該是請別人刻的。啊刻印章,你有把印章交給施
良邨嗎?施輝高:(沉默)應該是沒有。
檢察官:應該是沒有。
檢察官:檢察官再跟你確認一次,就是101年6月辦理繼承
登記後,你取得這塊土地的20分之1持份,這件事情,你知不知道?施輝高:(沉默)這個這麼久了…檢察官:你知道就跟我講你知道,不知道就跟我講不知道。
施輝高:不知道。
檢察官:不知道?施輝高:嗯。
檢察官: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施輝高:沒有啊。
檢察官:沒有喔。
②(00:30:46─00:33:34)
檢察官:施輝高,你知道那個……在那個桃園市○○路○○○
巷○號的那個土地的事情嗎?施輝高:我很少回去……很少(台語)檢察官:你知道、就是…施曾粟他們住的地方(台語),你
講國語聽得懂喔,施曾粟,你姪子施良邨他們住的那個地方,那筆土地的事情沒有?施輝高:嗯…那個…我都不曉得……檢察官:你不曉得喔?施輝高:嗯。
檢察官:你知道那筆土地登記在誰那裡嗎?施輝高:我也不知道。
檢察官:我也不知道。
施輝高:嗯。因為我從小就、就出外了。
檢察官:因為你從小就?施輝高:出外。
檢察官:出外?施輝高:就到中壢啦,也有到台北啦。
檢察官:是。都沒有住在民生路219巷這個土地,那是你們
的祖厝是不是?施輝高:嗯……檢察官:那你知道土地登記在誰那裡嗎?施輝高:不知道。
檢察官:不知道喔。啊你知道那個土地因為登記在你的祖父
名下所以要辦理繼承登記的事情嗎?施輝高:不知道。
檢察官:你不知道喔。
檢察官:啊施慶樹是你的什麼人?施輝高:我哥哥啊。
檢察官:你哥哥喔。啊你哥哥有對你說過有一筆土地要辦理
繼承登記的事情嗎?施輝高:那麼久的時間,都忘記了……檢察官:這麼久我已經忘記了。
檢察官:還有什麼要跟檢察官講的?施輝高:檢察官。
檢察官:嗯。
施輝高:這邊的樹…那個樹…樹幹的樹。
檢察官:樹木的樹喔,打錯了喔,把它更正過來。
檢察官:還有什麼要跟檢察官講的嗎?施輝高:還有…就是…這個老三喔…心地不、不善良。
檢察官:好,這部份我們會再調查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