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王富義 被告 賴乙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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