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張慧珠
林寶玉 被告 陳大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張雅涵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