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宏
徐偉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0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