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 蔡陳麗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游語涵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6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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