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 謝銀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雲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91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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