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告 宋青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