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昭秀
尉成龍 被告 陳岳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15號),經原告等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