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反訴原告 黃龍源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反訴被告 曾明惠
曾麗蓉 黃見龍 周秀美 莊哲鳴 莊俊賢 莊俊喬 陳王片 莊清意
莊昭安 莊勝達 莊漢文 謝裕隆 莊銘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訴請合併分割部分當事人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339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價額(計算式即左列各欄位相乘,小數點以下4捨5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291,500300000分之5726136,933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7.291,500300000分之5726133,581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96.811,5004分之1111,304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442.781,5008分之1645,521元總計827,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