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楊謝秀鳳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被告 楊西崑
王麗如 曾明導 吳耀崇 吳曜德 黃瑋翔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呂美慧 被告 黃莉馨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孟珊 被告 黃惠珍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幸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50分之181,030,07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70元/㎡50,494㎡18/15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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