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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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77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已遵期繳納執行費12元,有卷附收據乙紙可稽。故債權人既已繳納執行費,則其就本院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