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進選任辯護人葉進祥律師被告夏天文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進、夏天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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