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明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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