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附民原告 侯米進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附民被告 賴冠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簡字第2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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