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唐榮 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占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培銘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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