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領取履約保證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藝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被告 古羽岑 上列當事人間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內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