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郭泰
陳育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愛蕙馨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1 郭泰祐 5,428,178元54,757元2陳育菁6,166,056元62,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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