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黃柏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蘇端雅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李翌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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