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乙○○
丙○○戊○○丁○○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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