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陳明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保險契約之起迄日,何種保險契約,以及聲請人與第三人之關係為何,總之,何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5萬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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