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溪和被告吳杰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溪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溪和前因被告吳杰倫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杰倫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56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林溪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均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埔交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由網路下載之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拘票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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